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规则》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苍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脱贫办)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苍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脱贫办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脱贫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工作,包括会议、文件和资料准备、议题征集、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等;
(二)组织并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以及领导小组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三)督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指导督查各乡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四)统筹协调编制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以及“五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扶贫专项方案的年度实施计划;
(五)组织开展全县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考核,配合县委组织部做好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迎检工作;
(六)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调查研究,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七)加强与省市脱贫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八)起草全县脱贫攻坚阶段性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九)编印脱贫攻坚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动态、交流经验;
(十)起草、印制、管理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
(十一)完成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脱贫办工作人员从乡镇和县级部门抽调,报县委组织部审定后通知到岗。抽调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全面履行县脱贫办赋予的工作职责;县脱贫办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由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日常管理、考勤考核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条 负责汇总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各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每半年收集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信息,汇总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及时掌握了解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的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形成专报,及时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六条 参与做好全县脱贫攻坚重要会议的会务筹备、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脱贫办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有关脱贫攻坚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文件文头为“苍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上行文号名称为“苍脱贫领”,下行文号名称为“苍脱贫领发”;以县脱贫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县脱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文件文头为“苍溪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上行文号名称为“苍脱贫办”,下行文号名称为“苍脱贫办发”;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县脱贫办印发的纪要、文件,分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乡镇。
第九条 指定专人保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章、县脱贫办印章,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建立用印登记台账。使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章,须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同意。使用县脱贫办印章,须经县脱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十条 按照公文运转和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县脱贫办文件的起草、收发、印制和保存,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县脱贫办工作人员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十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县脱贫办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