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年终综述②:实践“四种形态” 深化标本兼治
2017-01-17 09:36:30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展望2017年,“四种形态”的深入实践必将深化标本兼治,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实践“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各地实践“四种形态”,使“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结构性特征初步显现

  浙江省淳安县某乡副乡长王某因与老板走得太近,被县纪委约谈,从最初“没违纪纪委为啥找我谈话”的不理解,到谈话后的真心感谢,他体会到了组织的“用心良苦”;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社区党总支书记吉某拟邀约60余人公款吃喝,受到街道党工委书记提醒谈话后立即取消饭局,避免了“小节”酿“大错”;

  ……

  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举措,2016年1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在实践“四种形态”中既从严“惩”又力促“治”,绷紧纪律之弦,体现严管厚爱,助力全面从严治党迈出坚实步伐。

  抓在日常、严在细节,“红脸出汗”渐成常态

  “这种提醒太有必要了,回去后我一定管好家人!”江苏省淮安市某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家风问题被组织约谈后,深有感触地说。

  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才能实现管党治党的“全面”和“从严”。一年来,在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同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着力抓早抓小,推动“红脸出汗”渐成常态。

  数字是最好的说明。2016年1月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96.5%;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11.1万件次,比2015年同期增长205.8%。为推动谈话函询常态化和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制定了谈话函询工作办法,对被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全面如实说明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诫勉谈话、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加强结果运用。

  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关键靠担当。为此,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带头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委既增强责任担当,又加大压力传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断拧紧纪律的螺丝。广东省45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开展提醒谈话,2016年1月至9月对分管部门和系统有关领导提醒谈话共701人次;浙江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实践“四种形态”情况,由上级纪委书记当场点评……

  转变方式、创新方法,监督执纪深度转型

  作为一名“老纪检”,海南省万宁市纪委副书记刘运平发现,自己的工作正因实践“四种形态”而发生明显变化:“以前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查人上,现在约谈函询和轻处分正在成为工作的重头。”

  从“盯违法”到“盯违纪”,各级纪检机关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深化“三转”的方向,既转变观念、克服惯性,又转变方式、提高能力。

  中央纪委以上率下,将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2016年以来已办结的77件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中,按第二和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57件,比2015年增长90%;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20件,比2015年减少56.5%。发布中管干部违纪问题通报时,“严重违纪违法”的字眼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严重违纪”;“受贿”表述也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纪律语言所替代。

  2016年8月至9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召开实践“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常态化、日常化。各地区各部门以纪律为尺子,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推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深度转型。福建省纪委对库存线索全面清理,通过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做到存量起底、增量归零;吉林省纪委通过“走读式”谈话开展纪律审查,做到夯实基础、用活策略;湖北省纪委把执纪审查的过程变为审查对象思想转变、逐步被“唤醒”的过程,做深做实思想政治工作……

  为客观反映“四种形态”的实践情况,中央纪委还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对“四种形态”的较好运用,使“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结构性特征初步显现。2016年前11个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33.7万人中,轻处分25.1万人,占74.5%;重处分8.6万人,占25.5%;移送司法机关9223人,比去年同期下降26.6%。

  综合运用、全面从严,维护政治生态健康

  实践“四种形态”为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联系实际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纪审查中,对犯错误党员干部不“一棍子打死”,而是立足当地政治生态,综合考虑违纪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造成后果影响和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各方面情况,依规依纪推动“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在宽严相济中推动纪律约束全面从严、政治生态向好向善。一些有问题的干部放下包袱,仅2016年上半年就有2.9万名干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是2015年全年的5倍多。

  在发生系统性贿选案的辽宁,2016年前10个月共有165名厅局级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形成并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辽宁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为犯了错误想改正、主动交代问题的同志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全省共诫勉谈话1251人,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8021人,重处分3078人,移送司法机关253人。

  像辽宁一样,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注意克服处理方式的单一化,更加注重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实现从惩治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分别出台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展望2017年,“四种形态”的深入实践必将深化标本兼治,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