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年终综述④: 深化改革,探索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效途径
2017-01-17 09:36:30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摘要:一年来,从拓展责任范围、强化追责落责,到开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伴随“四个全面”的深入推进,逐步深化发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正风反腐提供了强劲动力。

  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落细主体责任

  中央巡视向全覆盖目标坚定迈进,派驻机构监督“探头”作用显著增强,加强党内监督取得新成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2016年1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一大步。一年来,从拓展责任范围、强化追责落责,到开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伴随“四个全面”的深入推进,逐步深化发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正风反腐提供了强劲动力。

  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在夯实责任上下功夫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前进方向。

  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以来,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核心的纪检体制改革始终是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2014年1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2015年1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2016年1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管党治党责任”。

  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各地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把主体责任扛起来、落实下去。比如,浙江省各级党委(党组)已连续三年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所有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当面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并接受评议;甘肃省针对党委(党组)等三类责任主体,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化要求,探索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量化检验,收到初步成效。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一年来,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截至2016年12月中旬,中央纪委和31个省区市纪委公开通报296起问责典型案例,涉及549名领导干部,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改革本质上是组织和制度的创新。2016年颁布的问责条例总结近年来落责问责的实践经验,将现行各类问责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明确提出问责的具体情形、问责主体和责任、问责方式方法等。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这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既是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又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管党治党责任提供了重要遵循。

  改革举措巩固深化提高,加强党内监督取得新成效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深化发展的,纪检体制改革也不例外。一年来,纪检体制改革各项举措扎实推进,不断在巩固的基础上深化提高。

  ——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及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的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湖北省要求市州纪委每年向省纪委述职述廉,交上上一年度工作“成绩单”;青海省纪委对立案审查或作出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省管干部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央纪委,并对市州纪委和省纪委派驻机构提出相应要求,2014年以来8个市州纪委向省纪委报告处置问题线索5696件、立案审查829件;吉林省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名考察了11名市州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和1名扩权强县试点市纪委书记人选……

  总结提炼改革经验,2016年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从制度上巩固了改革成果。

  ——深化政治巡视,中央巡视全覆盖坚定推进。2016年,巡视工作节奏更快、力度更大,完成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巡视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纪律和选人用人等情况而展开,政治定位越来越明确。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探头”作用显著增强。在2015年底设置47家派驻纪检机构、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中央纪委通过公开遴选、择优选调、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并强化组织领导和相关保障,为“探头”作用有效发挥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各派驻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实践“四种形态”。2016年1月至11月,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300余件次,立案670余件,给予纪律处分570余人,同比分别增长140%、68%、94%。改革激发工作活力,可见一斑。

  各省区市“照方抓药”,制定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改革方案。目前,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西藏、宁夏等省(区)已完成派驻机构组建工作,初步实现对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

  构建权威高效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促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十多天后,2016年11月下旬,王岐山同志就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深入京晋浙调研,阐明改革重大意义和监察委员会的实质,指导改革试点工作推进。

  1个月后,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会产生方式、职责及工作措施等。

  2016年末,备受瞩目、事关全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紧锣密鼓推进。这项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提出明确要求,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又作了深刻阐释。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深改组6次专题研究,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王岐山同志先后召开20多次会议专题研究,对改革目标、方向、思路等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纪委落实党中央要求,牵头组建王岐山同志任组长的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督促指导和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目前,试点地区党委和纪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转隶,各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促进,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必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